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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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97號再審聲請人 范琇文 代理人 彭文希 再審相對人大矽谷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天佑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就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41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黃伊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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