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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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467號聲請人 吳永貴 相對人 白進 同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78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假處分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亦有明文。因假處分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6年度裁全字第23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78號假處分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6年度裁全字第23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處分,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78號假處分執行事件執行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178號假處分執行事件、本院106年度裁全字第23號假處分裁定事件卷宗審核無訛,經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上開假處分事件所主張之請求,已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97號民事返還買賣價金訴訟事件繫屬在案,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97號民事卷面與起訴狀影本各一份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佳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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