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8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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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1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18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瀚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明瀚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明瀚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爰審酌被告明知身為後備軍人,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竟無故未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並影響國軍對於軍人之教育、訓練,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其行為殊屬不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698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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