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752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惠雯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98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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