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342號原 告 東宇花園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振仁 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 被 告 余俊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