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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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342號
原   告 東宇花園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振仁
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
被   告  余俊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
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俊明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 士小 字第 342 號裁定(103.03.27)[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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