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273號聲請人 洪雅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松竹分行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273號聲請人 洪雅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松竹分行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