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851號聲請人伸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奇平 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即本院103年度除字第851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除權判決之聲請,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定有明文。是本院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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