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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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71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9,90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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