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58號聲請人游言益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所合併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5136號裁定准許,並以93年度執全字第34號將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查封在案,然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所合併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以同一事由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95年度促字第35406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相對人既已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依上說明,本院自無再命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