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48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侑如 債務人 林建 呈即 林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債務人於前向聲請人申辦短期循環融資,聲請人原核准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爾後調整為20,000元,約定期間自核卡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債務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並經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倘契約屆期未延長時,債務人應立即將本息如數清償。利率依年息18.25%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並於每月20日結算,債務人須按月繳款,如有未依約履行之情事,債務人除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 林建呈 即林鴻文曾參與95債務協商,債權人將借期延展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屆滿,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按原契約利率即依年息18.25%固定利率按日計算。
(四)詎料,債務人自104年04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償。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24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建呈即林│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25%│││8097元│鴻文│4月21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9月0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建呈即林│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25%│││8097元│鴻文│5月22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5%│││││9月01日起│1月21日止│││││├──────┼──────┼───────┤││││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月息3%│││││1月2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