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46號原告 羅銀雀 被告 黃木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及追加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03年度壢簡字第817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68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4年4月7日裁定將上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於104年
9月22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將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自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擴張為8,673,700元,是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932元,扣除前免徵之裁判費30,700元,尚應補繳56,232元,經本院於104年10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其追加之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