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春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麥元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06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內頁中之支出與存入情形應併為說明)。
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105年4月27日至107年4
月26日)是否均有房租支出?請陳報實際承租之期間、金額,並提出完整之證明文件。
⒊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⒌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⒍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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