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清華(原名田清忠)選任辯護人林永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10142號、第10188號、第13616號、第14132號、第15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清華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叁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田清華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然有證人 劉祺楓吳美惠 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述與前揭證人之證述不一,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重罪常伴隨逃亡風險,亦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乃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民國108年7月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有證人劉祺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吳美惠於偵查中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物在卷可佐,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述與證人劉祺楓、吳美惠之證述不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參以被告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主觀上為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而畏罪逃亡之動機益昇,客觀上並得預期被告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亦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是本件被告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確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爰裁定被告自108年10月3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珮瑜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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