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630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以新臺幣柒佰元,延滯第六個月以新臺幣捌佰元,延滯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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