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 王忠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9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8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郭純瑜┌────────────────────────────────────────────────────┐│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冠榮餐飲事業有限公台銀仁德分行│107年4月27日│103,612元│0000000││││ 司凃文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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