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嘉慶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嘉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嘉慶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朱瑞娟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附表┌─────────┬────────┬────────┬────────┬────────┐│編號│01│02│03│04│├─────────┼────────┼────────┼────────┼────────┤│罪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幣1千元折算1日│1千元折算1日│1千元折算1日│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2月23日│97年2月23日21時│97年4月18日為警│97年4月3日凌晨1││││30分許為警採尿回│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30分許││││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811號│字第4102號│字第4485號│第11403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97年度簡字│97年度簡字│97年度簡字││││第4222號│第5254號│第5627號│第45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25日│97年6月30日│97年7月29日│97年6月30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97年度簡字│97年度簡字│97年度簡字││││第4222號│第5254號│第5627號│第4528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7月25日│97年9月10日│97年9月1日│97年8月20日│└───┴─────┴────────┴────────┴────────┴────────┘┌─────────┬────────┬────────┬────────┬────────┐│編號│05│06│07│08│├─────────┼────────┼────────┼────────┼────────┤│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4月29日│97年3月16日│97年4月29日凌晨3│97年5月15日10時│││││時許│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字第4307號│第25655號│第14314號│第6835號、第725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97年度易字│98年度易字│99年度上訴字││││第6749號│第3692號│第183號│第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9日│97年12月31日│98年5月8日│99年3月2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98年度上易字│98年度易字│99年度上易字││││第6749號│第327號│第183號│第87號│││││(上訴不合法駁回)││││判決├─────┼────────┼────────┼────────┼────────┤││確定日期│97年9月30日│98年3月24日│98年6月1日│9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