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8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非訟代理人 葉泰良 債務人 丁基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其中陸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丁基典分別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15日及110年6月28日,向聲請人申貸勞工紓困貸款共2筆,額度皆為100,000元整,借用期限皆為3年,其還款方式、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借據約定(證一)。(二)詎債務人於借得上開款項之後,自112年2月28日起之本息均未還款,分別依各放款借據第七條及第十一條之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後,尚應給付聲請人如請求之金額。(三)查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金額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稽,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另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2份。(二)債務人戶籍謄本1份。(三)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單2份。(四)小額貸款視為全部到期/轉催後債權結清查詢單2份。(五)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