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93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洪閔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洪閔龍於民國107年7月2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39,946元。(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572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39,94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1,200元(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請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請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證物名稱及件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2493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39946元洪閔龍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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