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86,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陳報被告 蔡太安 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更正被告蔡XX1、蔡XX2、蔡XX
3、蔡XX4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