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551號債權人綠意富春樂滿帝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建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福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劉福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劉福助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巷○號」。
四、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