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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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01號聲請人即被告 解志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民國99年度易字第889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罪,深具悔意,家中經濟困難,始犯下本案,尚有體弱多病之年邁母親及7歲幼兒需由被告撫養,並無羈押必要,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涉犯60次詐欺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顯有再犯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10月29日予以執行羈押。查被告供稱身為家中經濟支柱,因經濟困難始犯本案等語,顯然無從擔保其具保後不會再因經濟問題而反覆實施上開詐欺犯罪,故具保無法使本院前揭羈押原因消滅,聲請人上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