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7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陳淑敏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8717號)
(一)緣債務人甲○○(原名陳淑敏)於88年0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180,000元整,其借款期限自88年05月29日起至108年05月29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99年01月29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聲請人並得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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