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肆拾貳元,其中信用卡消費
款壹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萬分之零點四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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