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3號聲請人 李天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謝端宏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104年度上字第57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謝端宏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其現為低收入戶,並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業據其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身心障礙手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經審諸上開資料,聲請人確現為低收入戶,於102年度僅有新臺幣3,800元所得,並無其他財產(見本院卷第3至5頁),堪認聲請人並無資力支出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則聲請人既無資力可支出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且其所執上訴理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