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請人 藍明志 (即 藍烱坤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8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0004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51169-0

1

112

2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84456-0

1

46

3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9NX0115626-9

1

231

4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0NX0171562-0

1

163

5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1NX0261983-8

1

239

6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X0354513-2

1

274

7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3NX0464680-7

1

276

8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X0542903-2

1

28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