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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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8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0004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78NX0051169-0
1
112
2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84456-0
1
46
3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9NX0115626-9
1
231
4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0NX0171562-0
1
163
5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1NX0261983-8
1
239
6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X0354513-2
1
274
7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3NX0464680-7
1
276
8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X0542903-2
1
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