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4號

聲請人 陳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9509-4

1

58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