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債務人 鍾妏涓 (原名 鍾雯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鍾妏涓(原名鍾雯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示,其名下財產僅有於土地銀行、臺灣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之存款,分別為新台幣398元、393元、90元,另查其於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約,係為機車強制險及個人傷害險,並無可領取之保險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附卷可稽。是以,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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