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汶潔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告訴人 鄧至捷 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願就被告犯行(得撤回告訴之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是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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