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椲達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椲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椲達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62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7233號上訴駁回確定,已於民國101年2月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