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3號債務人 蔡欣育 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1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788元,第18期清償8,736元(包含劣後債權977元),共18期,清償總額合計為
158,132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且無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怓d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3,654元等情,有雲鼎電業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107年12月21日函附卷可參,足認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可長期履行更生方案。
?邧鷇酈?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點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1.2倍計算,則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必需與人性尊嚴之數額應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1.2=14,866】。債務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14,866元,與前開數額相當,僅能維持其基本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以其收入23,654元扣除支出14,866元,剩餘8,788元,提出第1期至第17期每期清償8,788元,第18期清償8,736元,更生方案總清償額為158,132元,已完全清償無擔保與無優先權之債權與劣後債權。
?妠_查債務人於7年內未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
亦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之不認可事由。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完全受償,是而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列不得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肊茪W,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已完全清償債務,依法應認可
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8年3月22日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各債權人均未陳報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已完全清償債務,復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于子寧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18││期。││?M第1期至第1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788元。││?L第1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736元。││(2)債務人則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其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57,155元;劣後債權:新臺幣977元││,合計為158,132元。││3、清償總額:新臺158,132元。││4、清償成數:100%││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總清償額││││││第1-17期│第18期││├──┼────┼─────┼────┼────┼───┼──────┤│一│聖文森商│4,319│2.75%│242│213│4,327│││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二│良京實業│137,539│87.52%│7,691│6,791│137,538│││股份有限││││││││公司││││││├──┼────┼─────┼────┼────┼───┼──────┤│三│?A誠第一│15,297│9.73%│855│755│15,290│││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57,155│100﹪│8,788│7,759│157,155│├───────┴─────┴────┴────┴───┴──────┤│三、劣後債權之債權人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8期│總清償額│├──┼────┼─────┼────┼────────┼──────┤│一│?A誠第一│977│100%│977│977│││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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