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88號聲請人金士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仁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8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許馨云┌──────────────────────────────────────────────┐│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金士曼投資股份有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106年9月20日│6,466元│AI00000000││││公司金仁凱│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