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列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因與債務人 黃廷揚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被繼承人黃廷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改列被繼承人黃廷揚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
四、請依繼承人之人數,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數份。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