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呂益彰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 呂紀 為連帶給付之依據。(補正 呂紀為 為附卡人之釋明資料,及附卡人應連帶給付之條款)
二、確認請求標的二是否僅請求呂益彰一人為給付。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