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苗簡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富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富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構成累犯,並加重其刑:被告謝富昌前因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3年度上訴字第80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苗簡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②③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接續上開①案件執行,於民國107年1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件所犯竊盜案件罪名、犯罪類型及所保護之法益種類相同等一切情狀,應認被告有其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加重本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罪之科刑紀錄(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猶未能警惕悔改,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冀望不勞而獲,竊取他人之物既遂,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將贓物返還被害人 黃紹榮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等在卷可考(偵卷第21、25頁),犯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無業、勉持之經濟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犯罪所得業經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偵卷第21頁)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意旨,被告之犯罪所得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姜永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890號被告謝富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富昌前因搶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再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確定,嗣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1月17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8年11月18日上午10時5分許,在苗栗縣○○市○○街○○號前,見黃紹榮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鑰匙未取走,遂以徒手竊取上開機車,供代步之用(已發還),嗣經黃紹榮報警後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謝富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被害人黃紹榮之指訴、(三)贓物認領保管單、(四)扣押物品目錄表、(五)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六)監視器翻拍畫面足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謝富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檢察官姜永浩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月珠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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