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益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益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8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