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消防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5號原告 徐森安 被告內政部消防署代表人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消防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3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亦分別有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未表明起訴之訴訟標的,亦未陳明該行政處分係「無效」或「違法」,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為補正,此有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未繳費)附卷可憑。是以,本件原告之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0條第1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