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靜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29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執聲字第1326號、106年度緩字第2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床罩組壹套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靜龍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299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7月6日確定,並於107年7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床罩組1套,確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299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7月6日確定,並於107年7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之仿冒「He
lloKitty」商標之床罩組1套,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前揭商標商標權之物品,為被告供承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