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654號聲請人 柯羽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郵局購買新臺幣23,175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正確姓名究為「黃」寶謹抑或「黄」寶謹?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盡速與郵局聯絡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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