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749號債權人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4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之4債務人 黃榮益 即黃阿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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