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60號原告 郭寬柔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方清煌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1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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