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楊竣樺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麗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黃則瑜法官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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