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陽明通(原名施明通)
紀有亮侯忠順 吳貴團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陽明通、紀有亮、侯忠順、吳貴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趙耘寧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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