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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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告毅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9萬6,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萬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淑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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