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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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5號
法定代理人 王大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9萬6,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萬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