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號

聲請人

即受告知人 林良謨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朱秀卿 等間民事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8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8號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查聲請人係上開事件之受告知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其聲請閱卷與上開規定相符,爰予准許,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