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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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號
聲請人
即受告知人 林良謨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朱秀卿 等間民事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8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48號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查聲請人係上開事件之受告知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其聲請閱卷與上開規定相符,爰予准許,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