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葉士銘 之遺產管理人等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1年度司促字第2351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2,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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