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黃琬寓 送達代收人 謝紫苓 被告 吳明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5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