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峻銘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峻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葉峻銘前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葉峻銘業於民國
101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年11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建榮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