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被告 張簡先俊
張簡蘇金絨 上列被告2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承曄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