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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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29號原告 黃詠傑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被告 盧誠輝
程紹菖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裴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5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盧誠輝、程紹菖被訴誹謗一案(本院101年度易字
第652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