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254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侯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